河北省环境保护厅通告
2015年第1号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保护部2015年第17号公告,经省政府批准,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现将《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予以通告。
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的非辐射类建设项目(除钢铁行业外)环评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各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各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本通告,及时调整通告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通告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各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1、本目录内需编制报告表、登记表的建设项目(除钢铁行业外)
2、本目录外由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但环评审批权限归设区市及以下的建设项目
3、化工(除对二甲苯,精对苯二甲酸、电石外)、造纸(除制浆造纸外)、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涉及重金属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以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发展为目标,切实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调控约束作用,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置要求,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照本通告目录执行,目录以外已由我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省直管县(市)享受与设区市同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权限。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本通告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即行废止。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6月4日
附件: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15年本)
一、农业水利
1、水库: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河流上的项目
2、其他水事工程: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二、能源
3、抽水蓄能电站、风电项目
4、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5、火电站、热电站项目
6、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120万吨以下煤炭开发项目
7、输油、输气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项目
8、国家原油存储设施、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
三、交通运输
9、新建(含增建)铁路: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的铁路项目
10、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不包括高速公路连接线工程),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项目的地方高速公路及国道主干线项目
11、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
12、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以下项目
13、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建设的年吞吐能力100万标准箱以下项目
14、民航:扩建民用、军民合用机场项目
四、原材料
15、矿山开发:铁矿、金矿、有色矿山开发项目(不包括独立的选矿厂)
16、钢铁:烧结、球团、焦化、炼铁(包括直接还原、熔融还原)、炼钢、轧钢项目
17、有色冶炼、铁合金项目
18、稀土冶炼分离深加工项目
19、水泥、平板玻璃项目
20、化工:对二甲苯(PX),精对苯二甲酸(PTA)、电石项目
五、机械制造
21、汽车:整车项目
六、轻工
22、制浆、制浆造纸项目
23、制盐、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
七、社会事业
24、大型主题公园
25、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
26、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社会事业项目
27、涉及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项目
28、F1赛车场项目
八、金融
29、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
九、其他项目
30、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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