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两项地方标准的通知
冀环科〔2015〕255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省直管县(市)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青霉素类制药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特征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两项河北省地方标准已报经省政府同意,于2015年7月21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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