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化解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环保违规项目整顿认定备案
现场核查工作程序
发文时间:2015-12-01
为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在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过程中加强环保管理的通知》(环发[2014]55号)要求,依据《河北省化解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环保违规项目整顿认定备案工作方案》(冀环防[2014]369号),在摸清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违规建设项目底数,建立环保违规项目清单的基础上,为加快全省钢、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的环境污染治理和转型升级,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目的
利用环保统一监管倒逼产能过剩行业加快环境污染治理和转型升级,指导企业快速、规范、科学发展,推动全省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全面开展环保违规项目认定备案工作,加强环境管理。
二、主要依据
(一)《环境保护法》等环保法律法规
(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三)《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
(五)《环境保护部关于在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过程中加强环保管理的通知》(环发[2014]55号
(六)国务院批复的《河北省钢铁产业机构调整方案》
(七)《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化解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环保违规项目整顿认定备案工作方案的通知》(冀环防[2014]369号)
三、申报企业基本条件
列入到《河北省化解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环保违规项目整顿认定备案工作方案》中违规项目;通过清洁生产指标二级审核验收和污染防治对标评估或验收;完成各级政府、环保部门下达的环保治理、整改任务、减排任务;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处理;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同意。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四、企业申请
企业自愿提出违规项目环保认定、备案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河北省产能严重过剩在建违规项目环保认定申请表或建成违规项目环保备案申请表
2、认定申请表或备案申请表涉及内容的所有支撑材料
3、当地环保部门的初审意见
4、建成违规项目环保备案自查报告
5、建成违规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含定州、辛集)政府批准同意的整改计划和时限
五、专家审核
聘请行业、环保、节能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认定备案核查专家组,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材料中支撑不够充分、逻辑关系不合理、整改尚未落实等情况,到企业现场进一步核实,由专家组出具专家审核意见。通过专家审核的企业信息,将在省环保厅网站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六、 备案审核
经专家审核通过和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厅化解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环保违规项目认定备案核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并经厅常务会研究通过后,报省政府。
七、 备案公告
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后,将通过认定或备案的企业名单上报环保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附件:
现场核查内容及技术原则
1、文件核查
(1)河北省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在建违规项目环保认定申请表(环保认定项目)或河北省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成违规项目环保备案申请表(环保备案项目),及其配套的附件原件。
(2)建成违规项目环保备案自查报告,及其配套的附件原件。
(3)相关的具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原件,近期的在线监测报表。
(4)企业环保审批及“三同时”验收文件;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及转移联单;主要污染物总量认定文件和排污许可证;企业自动监测设备联网、验收文件;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文件;污染防治对标报告及评估、验收意见。
2、设施核查
(1)企业申报的主要装备数量的现场核查。
(2)各排污节点及环保设施的现场核查。
(3)在线监测设备运行及历史数据的核查。
(4)污染防治对标报告中列入企业整改方案中的环保设施的建设进度核查。
(5)企业自查制定的“整改方案”的评估,以及“整改方案”中环保设施的工程进度核查。
3、现场核查的技术原则
以达标排放为基础。
污染物排放可以满足现行时段标准的,但不符合55号文备案要求的环保设施,提出的相应整改方案满足369号文以及相关地方管理要求及整改时限的,可以申请有条件备案,通过现场核查。
对于污染物排放不可以满足现行时段标准的,现场核查没有制定整改方案,或者整改方案没有进入实质实施阶段的,不予通过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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