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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审查和交易流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18浏览次数:2877

 

 

唐环发〔201542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审查和交易流程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

 根据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取消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作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冀环办发[2015]113号)文件,建设项目总量核定作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予以取消。为规范我市建设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审查和交易流程,按照建设项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现将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审查和交易流程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   省级审批建设项目

按照省环保厅要求,省批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环保局出具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的初审意见,唐山市环保局在对其审核的基础上,出具总量初审意见和调剂方案,其他详细规定,按照省环保厅要求执行。

二、市级审批建设项目

    市环保局负责对市批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进行审查,在市评估中心组织召开的环评技术评估专家评审会上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进行评估,评审意见中应包括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内容。总量处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市评估中心出具的项目评估意见,对项目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后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到市交易公司进行排污权交易,交易后市环保局总量处出具调剂方案。总量确认书经县级环保局初审后报市环保局环评处作为项目环评审批要件。  

三、县级审批建设项目

    县(市)区环保局负责对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进行审查并向市环保局提出交易申请(申请格式和内容见附件),按规定需要进行环评技术评估专家评审的,应同时提交专家评审意见,市环保局不再对项目的总量进行审查,按照县级环保局的申请总量进行交易,交易后市环保局总量处出具调剂方案,报县级环保局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要件。                     
                                                  唐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0月23

附件:

关于xxx企业购买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的申请

1、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地点、建设项目的性质(鼓励类、允许类和限制类)、建设内容、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的污染治理设施等。

2、执行的排放标准及排放去向。

3、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的计算过程。

4、此次申请新增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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