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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News

关于发布《火电厂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03-18浏览次数:3107

 

 关于发布《火电厂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完善环境技术管理体系,推动污染防治技术进步,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了《火电厂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现予公布,供参照执行。
  文件内容可登录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
  附件:火电厂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环境保护部
  2017年1月10日
链接:关于发布《火电厂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第42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6年12月27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
2016年12月31日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各方责任
  第三章 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
  第四章 风险管控
  第五章 治理与修复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
  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称为污染地块。
  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是指对疑似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活动,以及对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活动。
  第三条 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具备本条第一款情形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放射性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制定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方面的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组织建立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建设和应用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规定,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在线填报并提交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信息。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与同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行为。
  第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对造成土壤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第二章各方责任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并对上述活动的结果负责。
  第十条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责任。
  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该地块期间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相关责任。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
  第十一条 受委托从事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专业机构,或者受委托从事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的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对相关活动的调查报告、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受委托从事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的专业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对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的效果承担相应责任。
  受委托从事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的专业机构,在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中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罚外,还应当依法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规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并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实行动态更新。
  第十三条 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地块基本信息、疑似污染地块是否为污染地块的明确结论等主要内容,并附具采样信息和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同时向社会公开,并通报各污染地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对列入名录的污染地块,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确定该污染地块的风险等级。
  污染地块名录实行动态更新。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具有高风险的污染地块,优先开展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对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地块,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后,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地块基本信息,土壤污染物的分布状况及其范围,以及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污染的影响情况等主要内容,并附具采样信息和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在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详细调查的基础上开展风险评估,编制风险评估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将评估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地块基本信息、应当关注的污染物、主要暴露途径、风险水平、风险管控以及治理与修复建议等主要内容。
第四章风险管控
  第十八条 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并结合污染地块相关开发利用计划,有针对性地实施风险管控。
  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
  对拟开发利用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实施以安全利用为目的的风险管控。
  第十九条 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风险管控方案,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同时抄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并将方案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风险管控方案应当包括管控区域、目标、主要措施、环境监测计划以及应急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风险管控方案要求,采取以下主要措施:
  (一)及时移除或者清理污染源;
  (二)采取污染隔离、阻断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三)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
  (四)发现污染扩散的,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 因采取风险管控措施不当等原因,造成污染地块周边的土壤、地表水、地下水或者空气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及时采取环境应急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提出划定管控区域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组织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
第五章治理与修复
  第二十三条 对拟开发利用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经风险评估确认需要治理与修复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开展治理与修复。
  第二十四条 对需要开展治理与修复的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根据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并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工程实施期间,将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的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工程方案应当包括治理与修复范围和目标、技术路线和工艺参数、二次污染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期间,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地块及其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者处置,并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环境标准和要求。
  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应当在原址进行;确需转运污染土壤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和接收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修复后的土壤再利用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治理与修复期间,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设立公告牌和警示标识,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等。
  第二十六条 治理与修复工程完工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编制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两个月。
  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应当包括治理与修复工程概况、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治理与修复效果监测结果、评估结论及后续监测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经治理与修复但未达到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批准选址涉及该污染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建立和完善污染地块信息沟通机制,对污染地块的开发利用实行联动监管。
  污染地块经治理与修复,并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后,可以进入用地程序。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被检查单位调查、了解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的有关情况;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或者监测;
  (三)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
  第三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本行政区域的污染地块环境管理工作情况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的污染地块环境管理工作情况报环境保护部。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在编制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方案、治理与修复方案过程中,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编制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过程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报告失实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失信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
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6〕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节能减排作为优化经济结构、推动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各项工作积极有序推进。“十二五”时期,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8.4%,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减少12.9%、18%、13%和18.6%,超额完成节能减排预定目标任务,为经济结构调整、环境改善、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充分认识做好“十三五”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产业结构优化明显加快,能源消费增速放缓,资源性、高耗能、高排放产业发展逐渐衰减。但必须清醒认识到,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和消费结构持续升级,我国能源需求刚性增长,资源环境问题仍是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之一,节能减排依然形势严峻、任务艰巨。各地区、各部门不能有丝毫放松和懈怠,要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下更大决心,用更大气力,采取更有效的政策措施,切实将节能减排工作推向深入。
三、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要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着力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要求。要进一步明确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细化和完善管理措施,落实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大市场化机制推广力度,真正把节能减排转化为企业和各类社会主体的内在要求。要努力增强全体公民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实施全民节能行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促进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要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国务院每年组织开展省级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任职考察、换届考察的重要内容。发挥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承担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动节能降耗工作;环境保护部主要承担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国务院国资委要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节能减排的监督考核工作;国家统计局负责加强能源统计和监测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立即部署本地区“十三五”节能减排工作,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和中央企业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责任,狠抓贯彻落实,强化考核问责,确保实现“十三五”节能减排目标。
                            国务院
                        2016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链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_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 2016年第87
 

关于发布《制糖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制糖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进步,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了《制糖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现予公布,供参照执行。
  附件:制糖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环境保护部
  2016年12月30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月4日印发
  附件
制糖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一、总则
  (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制糖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制糖工业。制糖工业是指以甘蔗、甜菜、原糖为原料,通过物理和化学的方法,去除杂质,提取食糖成品的过程。
  (三)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可为制糖工业产业政策和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排污许可制度贯彻实施、污染防治技术路线选择等环境管理及企业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四)制糖工业应优化产业结构,严格行业准入,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技术进步,加强资源能源的综合利用。制糖企业污染防治应采取源头控制、过程管理、末端治理相结合的全过程污染防治技术路线。
  (五)制糖工业应全面提高清洁生产水平,落实企业清洁生产工作责任制,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二、源头及生产过程污染防控
  (一)甘蔗制糖企业应设置糖料甘蔗进厂除杂设备,确保糖料甘蔗的质量,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
  (二)甜菜制糖企业预处理工段宜采用甜菜干法输送技术,减少甜菜流送洗涤水使用量。
  (三)甘蔗制糖企业澄清工段应采用低碳低硫工艺、糖浆上浮技术等先进工艺技术改造传统的亚硫酸法工艺,以减少硫磺、磷酸使用量。
  (四)澄清工段应减少滤布洗水产生量,提高滤布洗水循环利用率,企业应根据自身生产状况选择无滤布真空吸滤机、全自动隔膜压滤机等高效、节能、节水设备。
  (五)蒸发、煮糖工段应根据企业自身生产状况选择高效捕汁器、板式换热器、喷雾真空冷凝器、变频离心机、蒸汽机械压缩机等高效、节能、节水设备。
  (六)煮糖工段应采用全自动连续煮糖技术,实现煮糖过程自动化。
  (七)提汁、澄清、蒸发、锅炉工段应安装自动控制系统,自动调整、优化工艺参数,实现生产工况均衡稳定,减少因生产波动造成的污染物非正常排放。
  (八)燃硫炉应选用喷射式自控燃硫炉、汽化旋风低温燃硫炉等高效燃硫设备,实现高效节能,提高生产稳定性,防止二氧化硫泄漏。
  三、污染治理及综合利用
  (一)大气污染治理
  1.锅炉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以及高效除尘、脱硫和脱硝装置,减少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稳定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2.蔗渣输送廊道应为密封廊道,在输送交接部分应设置抑尘装置,蔗渣堆场应设置防尘设施,有效抑制蔗渣扬尘。
  (二)水污染治理
  1.应进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循环利用,污染物稳定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2.甜菜制糖企业应建立封闭式压粕水回收系统,回用至渗出器。
  3.加热器、蒸发罐、煮糖罐的清洗用水应回收利用。
  4.应分别建立甜菜流送洗涤水循环系统、冷凝器冷凝水闭合循环系统、汽轮机冷却水循环系统、锅炉冲灰水循环系统及其他废水循环系统,提高废水循环利用率。
  5.综合废水应采用好氧或厌氧-好氧生化处理为主、物化处理为辅的工艺技术路线。
  (三)固体废物处理和综合利用
  1.蔗渣宜作为锅炉燃料及其他产品的生产原料。
  2.甜菜粕宜用于生产动物饲料。
  3.亚硫酸法滤泥宜用于生产肥料。
  4.最终糖蜜应根据产业政策及市场需求用于集中生产发酵制品、饲料、肥料或其他产品。
  5.蔗渣锅炉炉灰宜用作土壤改良剂回施耕地。
  (四)噪声污染防控
  鼓励采用低噪音设备。汽轮机、鼓风机、空气压缩机、泵等噪声大的设备,均应采取消音、隔音措施,厂界噪声稳定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五)能源综合利用
  1.对生产过程产生的二次蒸汽及余热应进行回收利用。
  2.甘蔗制糖企业应利用锅炉烟道气余热作为热源干燥蔗渣,降低蔗渣水分,提高蔗渣热值,减少燃料消耗。
  (六)运行管理与监测监管
  1.提高生产及污染防治过程精细化管理水平,生产装置和环保设施应有完整的运行数据记录并建立档案。
  2.建立健全生产设备及环保设施运行使用、维护管理制度,杜绝生产过程中跑、冒、滴、漏现象。
  3.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应实行在线监测,噪声污染源应有监测手段。
  4.应制定完善的环境应急预案,定期进行风险排查及应急演练。
  四、二次污染防治
  (一)碳酸法滤泥应安全处置,鼓励回收利用。
  (二)附设糖蜜酵母、糖蜜酒精、蔗渣制浆造纸等车间的企业,应按照相关的排放标准要求处理废水、废气、废渣。
  (三)糖蜜罐区周围应设围堰、截污沟等。
  (四)蔗渣堆场地面应采取排水、硬化防渗措施,避免地下水污染及发霉腐烂产生恶臭气体。
  五、鼓励研发的污染防治技术
  (一)制糖澄清工段采用的膜技术或复合酶澄清技术。
  (二)蒸发工段末效二次蒸汽的回收利用技术。
  (三)碳酸法滤泥综合利用新技术。
  (四)蔗渣高附加值综合利用新技术。
  (五)循环水水力驱动免电冷却塔技术。
  (六)制糖生产全过程自动化控制技术。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水体[2016]186
 

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核、发放、管理等程序,我部组织编制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可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细化管理程序和要求,制定本地实施细则。
  特此通知。
  附件: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环境保护部
  2016年12月23日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水体[2016]189
 

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的要求,各地应立即启动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同时,为推动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我部决定京津冀部分城市试点开展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7630日前,完成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依证开展环境监管执法;京津冀重点区域大气污染传输通道上1+2重点城市(北京市、保定市、廊坊市)完成钢铁、水泥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试点工作。从201771日起,现有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并按规定建立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记录台账及定期报告制度。
  二、发证范围
  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火电机组所在企业,以及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其中自备电厂所在企业仅包括执行GB13223标准的设施(蒸汽仅用于供热且不发电的锅炉除外)。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所有制浆企业、造纸企业、浆纸联合企业,以及列入2015年环境统计口径范围内的纸制品企业(其他应当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纸制品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最迟于2020年前完成)。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试点城市内含有炼焦、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等两项及以上工序的钢铁联合企业,含熟料生产工艺的水泥制造企业和独立粉磨站企业。独立粉磨站企业可以简化排污许可证内容和相应的自行监测、台账管理要求等。
  三、工作任务
  (一)做好实施准备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管理的组织实施,可以根据环境保护部确定的期限等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的申请时限、核发机关、申请程序等相关事项,向社会公告并报我部备案;组织指导地级、县级环保部门开展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有核发权的地方环保部门要尽快开展企业调查摸底,明确排污许可证核发目标任务和实施计划。各地要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开展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与管理工作,地方环保部门已有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做好数据对接。
  (二)指导企业申报
  有核发权的环保部门,要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见附件12,以下简称技术规范),指导企业确定和计算申请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许可事项,制定自行监测等方案,按规定开展申请前信息公开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试行)》(见附件3),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众端网址:http://permit.mep.gov.cn)上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签署《承诺书》并在规定期限内到核发机关申请排污许可证。
  在指导企业申报过程中,要把握如下要求。一是对于大气污染物,要以生产设施或排放口为单位申请许可排放限值;对于水污染物,要按照排放口申请许可排放限值。二是企业可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见附件4,以下简称编码规则)填报相关设施,也可采用企业内部现有设施编码进行填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将按照编码规则对企业主要生产设施、治理设施、排放口进行统一编码并与企业填报的内部现有设施编码建立对应关系,各级环保部门应当使用固定污染源统一编码进行管理。三是对本行业技术规范未作规定、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有明确要求的,要按照相关标准填报。四是地方环保部门可根据改善环境质量的要求,依据地方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增加对污染物排放的管理要求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包括地方依法、依规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为落实《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6-2017年)》制定的冬防措施等文件中的污染排放控制相关要求等内容。
  (三)规范审查核发
  有核发权的环保部门,要按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网址:http://10.102.33.30:8080/permit/login.jsp)上,审核企业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程序和排污许可证样本,核发全国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201511日前建成投产的项目,要按照现有污染源管理,其余项目按照新增污染源管理。
  (四)集成管理要求
  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要将对企业废水、废气排放环境监督管理要求集成到对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的统一监管上。新增污染源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内容须纳入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是环境影响后评价中污染排放相关内容的重要依据。在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量即为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总量核算应当采用排污许可证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排放量。经核定的企业排污许可证实际排放量是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及企业报送环境统计数据的唯一依据。污染排放数据核算方法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及时废止。
  (五)强化环境监管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当根据行政区域内火电、造纸企业分布情况,制定监管计划,尽早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公众投诉多的企业;2017年下半年应当对火电、造纸企业无证排污行为集中开展监管执法。要督促企业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运行维护污染治理设施、开展自行监测、做好台账记录,按期上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确保按证排污。环保部门应当公开检查结果、执法监测结果、处罚结论等监管信息,鼓励社会公众、媒体等参与监督。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责任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及相关规定以及本通知的要求,落实各级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对企业按期申报,环保部门未能按期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应当加大督办力度。从2017年下半年起,各地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情况将纳入中央环保督察范围。
  (二)加强培训宣传
  我部组织开展国家层面的培训,培训对象包括省级、地(市)级及县级环保部门、各环保督查中心、大型火电、造纸、钢铁、水泥企业及其他相关企业。各地要尽快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和企业的培训,通过多种渠道向企业、公众宣传排污许可证实施要求。
  (三)及时报送信息
  省级环保部门应当于201612月底前,将行政区域内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实施工作准备情况报送我部。我部将自20171月起,每月公布各省(区、市)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情况。
  附件:1.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2.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3.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试行)
      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
  环境保护部
20161227
  抄送: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造纸协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1228日印发
 
0311-83033190